沂南县2020年度居民养老及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开始

2019-12-05       浏览次数:3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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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

2020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及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工作开始了


沂南县2020年度居民养老及居民医保缴费工作开始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一)缴费对象

1.新参保对象。凡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持本人户口簿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2份)等材料到户籍地村(居)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填写《参保登记表》,缴纳保险费,村(居)委会初审后加盖公章报乡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审核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


2.续缴对象。凡1960年1月1日(含)以后出生并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不含重度残疾人提前5年领取的参保人员),本年度应全部缴费。


3.补缴对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时(2011年7月1日)符合参保缴费条件但未按时缴费或参保后中断缴费的,经本人申请可按规定补缴保险费。参保人到村(居)委会填写《补缴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乡镇(街道、开发区)人社所审核后录入信息,补缴保险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二)基金筹集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其他资助、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标准

个人缴费标准全县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缴费档次。


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缴费困难群体的最低选择。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符合条件的村干部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承担8%和个人自愿多缴部分,随从本村居民养老保险集中征缴时一并缴纳,缴纳时不能低于应由个人承担的8%部分,并且个人缴费总额应按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选择。


2.政府补贴
(1)县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缴费即补。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选择3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县政府给予补贴30元;选择500元、600元缴费档次的,县政府给予补贴每人每年60元,选择8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的,县政府给予补贴80元。


(2)困难群体缴费补贴。对重度残疾人(1-2级残疾)缴费困难群体,市、县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100元)的养老保险费,市级财政承担20元,县级财政承担80元;对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符合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县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100元)养老保险费。县政府同时承担相应的缴费补贴。
 

(3)独生子女户、双女绝育户父母年满49周岁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县政府给予每人每年不低于50元的缴费补贴。


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不重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当年不缴费,下年度补缴时,县政府不予补贴。


3.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本村(居)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资助额之和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

(三)缴费时间

居民养老保险的集中缴费时间为:2019年12月31日前完成。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参保对象

具有本县户籍且不属于职工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全日制各类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中小学校和幼儿园的在校学生;取得本县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非本县户籍人员。

(二)缴费标准及补贴

2020年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250元,政府补助标准按上级规定实行,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重点低保对象、优抚对象、持证残疾人等特殊群体以及70周岁(1949年12月31日前出生)以上老年人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由县政府全额代缴个人缴费部分。

(三)缴费时间

1.集中参保缴费时间。2020年度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19年11月10日至12月20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的时间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特殊原因延迟参保时间。外出务工等未能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人员可延长至2020年2月29日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缴费;3月1日后办理参保缴费手续的,按当年度人均筹资总额缴费。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均为参保缴费系统到账确认之日起3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


3.新生儿参保缴费时间。新生儿出生6个月内,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缴纳新生儿出生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度医疗保险相关待遇。出生6个月之后落户参保的,要全额缴纳当年度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各级补助部分),享受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为参保缴费系统到账确认之日起30日后至当年12月31日。

(四)参保待遇

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以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报销范围,在各级联网医院可以实现“一站式”结算。参保居民不需另外缴费,即可同时享受大病保险报销待遇。


1.门诊报销待遇。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门诊就医,当年最高报销限额每人300元。慢性病医疗费用的报销起付线为每人每年500元,报销比例60%,年度报销限额800元。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的报销起付线为每人每年500元,报销比例70%,报销限额与住院医疗费用合并计算,累计不超过年度最高报销限额。


2.住院报销待遇

(1)住院报销起付线为:一级医疗机构每次200元、二级医疗机构每次500元、三级医疗机构每次1000元。

(2)住院报销比例为: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院分别为85%、65%、55%,市内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住院报销比例为90%;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在市内乡镇卫生院95%,其他一级、二级、三级的报销比例分别为90%、80%、65%。


3、大病医疗保险报销待遇。大病保险报销执行全省统一政策。起付标准为1万元,按照费用情况实行分段报销,合规医疗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75%的比例进行报销,年度报销封顶线为50万元。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报销起付线减半,报销比例逐段提高5个百分点,不设最高年度支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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