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城区购房落户办法

2009-10-09       浏览次数:28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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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粤发〔2004〕7号)、《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梅市发〔2005〕13号)和临沂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临沂市房地产行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梅市府〔2009〕9号)精神,推进临沂城区购房落户管理制度的实施,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实施原则

推进临沂城区购房落户管理制度,坚持按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受益、当地负担的原则,按照合理布局的要求,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通过改革,实行本市户籍人口按居住地登记户口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使户籍登记能够客观反映公民的居住状况,为准确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二、实施范围、条件和内容

(一)凡于2009年2月9日起在临沂城区(含梅县新城、广州(临沂)产业转移工业园)范围内购买成套商品房,并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公民(凡到我市城镇就业的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高级以上职业技术资格或符合我市发展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和管理人员,在我市购买商品房、投资兴办实业和捐办公益事业人员,继续执行《中共临沂市委、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城镇化发展纲要〉、〈关于推进城镇化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规定的落户政策),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实际居住地登记为城镇居民户口,享受当地城镇居民的同等待遇。其中,对落户广州(临沂)产业转移工业园的农民,可保留其农村集体土地经营承包权,享有原村级集体资产的权益和集体可分配收益,承担相应义务。

(二)商品房必须是合法报批兴建的成套住宅,不包括厂房、仓库或其他用途的房产。申请落户的房产应具备入住的基本条件,并已编定了门(楼)牌号码。转让后的商品房须完成过户手续,取得合法有效产权证后,才可准予迁入新的家庭户。

(三)一套商品房允许所有者本人、配偶和未婚子女落户。属合资购买或产权属共有的成套商品房,只允许其中的一个家庭入户。

三、办理程序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持相关证明材料,向拟迁入地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提出申请,由梅江分局户政部门、梅县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核后报市公安局审批。

(二)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属一次性付款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需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等证明材料。属银行按揭的,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材料。

四、其他事项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省、市政府有关通知精神,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好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公安机关要发挥主导作用,计划生育、教育等部门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确保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户口迁移不再实行计划指标控制管理,各级公安机关更要严格按照准予迁入条件和有关规定,认真进行户籍核准登记。坚持按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的原则,对不具备迁移条件的,一律不予办理。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严禁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三)转变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要全面清理和修正与其规则不一致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改善工作环境,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在具体工作中要做到手续简便化、规定公开化、程序规范化、操作科学化。要增加透明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四)本办法适用于临沂城区(含梅县新城、广州〈临沂〉产业转移工业园),其他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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