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的新房面积多出140平 房款谁承担

2013-08-15       浏览次数:4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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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南县村民范某从开发商处购买的商铺实测面积比合同面积多出近140平米,意味着房价款一下子多出了几十万元。这一大笔钱应由谁承担?

    2010年6月,沂南县村民范某与山东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协议。双方约定甲方将位于县城内的一处新建商铺销售给乙方、建筑面积为951.38平方米、价格为每平方米2900元、“最终结算面积以房管局测绘部门实测面积为准,面积误差,房款多退少补”等条款。此后,双方又签订《偿付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证合同》,在该合同第三条中约定“按房管局实测面积结清尾款(面积误差多退少补)”。

    在办理过户时,房屋经沂南县房管局测量实际面积为1091平方米,比预售合同多出近140平方米。开发商要求范某按合同约定追加房款,否则不予办理过户。而范某却认为房屋实际面积多出合同面积部分已经明显超过面积误差比3%,并依据最高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认为超出面积误差比3%部分的房价款322132元应由开发商承担。双方为此争执不下。同年9月,范某向沂南县人民法院起诉,诉请法院判决超出面积误差比部分的房价款由被告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原告,并由被告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

    沂南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间所签订的《商品房预(销)售协议》、《偿付购房款及办理房产证合同》,程序合法,内容系双方真实意思之表示,为有效合同。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的规定作为诉求根据,属对法律理解错误,因此款仅适用于在没有合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前提下的个案情形,在合同约定明确的情况下,仍应按约定处理。

    本案中,涉案房屋面积的确定及支付房款的方式都已作明确约定,故原告提出的其所购买商铺超出误差比部分的房价款322132元由被告承担的诉讼请求,没有合同约定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沂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范某的诉讼请求。后范某上诉至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案经临沂中院终审认为:双方对于房款的结算方式约定明确,上诉人范某作为买受人已经接受房屋并使用,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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