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城镇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2007-02-09      来源:沂南县房产管理局   浏览次数:1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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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城镇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试  行)
 
 
    一、为切实搞好沂南县城镇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规定,结合沂南县城镇规划区实际,特制订沂南县城镇规划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标准。
    二、凡在沂南县城镇规划区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实行补偿安置的,被拆除的房屋和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其货币补偿价格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确定。
    拆迁房屋的评估必须由具有评估资格证书的评估机构进行。房屋拆迁的评估价以房产和土地的综合价格计算。
    三、拆迁房屋的评估范围:
    (一)房屋及房屋的附属建筑(包括杂间、车库、公共廊厅等);
    (二)房屋用地(包括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占地、花头、门坪、天井、围墙内的花园等用地以及宅基地);
房地产评估机构必须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
    四、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形式及补偿计算方法:
    (一)实行货币补偿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额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额=(房屋评估价+土地评估价+房屋室内装修设备补偿价+拆迁房屋搬家补助费+其它补偿费)
    1、拆迁房屋评估价计算公式:
    (1)拆迁住宅用房评估价=[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1-房屋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楼层增减率)×非市场因素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2)拆迁商业铺面房评估价=[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1-房屋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商业因素调整系数×非市场因素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2、拆迁房屋评估价计算公式的说明:
    (1)房屋重置价——房屋拆迁时以县建设局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上一季度的各类房屋重置价为据。
    (2)房屋年折旧率——按每年折旧率1%、房屋的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
    (3)非市场因素修正系数——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是在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的基础上确定的。在拆迁的过程中拆迁人是主动方,被拆迁人是被动方,并非公开市场上自愿买卖行为。因此,在拆迁房屋时应当考虑被拆迁房屋在市场上出售的因素而增加非市场因素修正系数。
    (4)商业因素调整系数——被拆迁房屋的补偿价是在房屋重置价成新折旧的基础上确定的。在拆迁时应当考虑房屋的商业因素。商业因素调整系数应根据房屋的区位、地段、繁华程度确定。
    3、土地评估价格计算公式:
    土地评估价=每平方米的土地评估价×土地面积。
各类房屋用地的土地评估价按县国土资源局公布的核定地价、基准地价为基础进行评估。
    (二)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1、实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的计算公式:
调换房屋的评估总额=(调换房屋的评估价+调换房屋的土地评估价)。
    (1)调换住宅房屋的评估价={[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1-房屋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楼层增减率)×非市场因素修正系数]×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1-房屋年折旧率×折旧年限)×(1+楼层增减率)×非市场因素修正系数]}×[(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征地拆迁补偿费率)]。
    (2)调换商业铺面房的评估价={[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1-房屋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商业因素调整系数×非市场因素修正系数]×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房屋重置价×(1-房屋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商业因素调整系数×非市场因素修正系数]}×[(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征地拆迁补偿费率)]。
    (3)土地评估价=每平方米土地评估价×土地面积。
    2、实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计算公式:
被拆迁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结算差价=调换房屋的评估总额-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总额。
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总额=房屋拆迁补偿价+土地补偿价+房屋室内装修设备补偿价+拆迁房屋搬家补助费+其它补助费。
    3、实行产权调换计算公式的说明:
产权调换的房屋评估价是在房屋重置价基础上进行评估,虽然在产权调换中原拆迁面积内增加了非市场调节因素和商业因素,但超过原拆迁面积的房屋在计价时应当考虑增加对征地拆迁的补偿。房屋征地拆迁补偿费按占房屋造价20%计算。
    五、《拆迁房屋室内装修补偿标准》和《拆迁房屋其它项目补偿标准》见附表1、2。(县拆迁办可根据市场变化,对补偿标准作出相应的调整,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拆迁房屋楼层增减率表》、《拆迁房屋非市场因素修正系数表》、《拆迁房屋商业因素调整率表》见附表3、4、5。
    七、拆迁人应发给被拆迁人或租赁人每户搬家补助费300元;实行一次性安置的,每户发给搬家补助费150元。被依法强制拆迁的,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搬迁工商企业或其他非住宅用房的搬迁补助标准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或使用人视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八、实行过渡性安置的,在过渡期限内的每户房租150——300元、搬家费150元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九、本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仅限新县城规划区范围。各镇参照如下标准执行:松口镇、畲江镇、丙村镇、城(圩)镇规划区按本标准计算总额的90%补偿,雁洋镇、松源镇、南口镇、西阳镇、城东镇的按85%补偿,其它乡镇的按80%补偿。
    十、本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与《沂南县城镇规划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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