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公布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现将沂南县具有签发资质的医疗机构公布如下:
1、沂南县妇幼保健院负责本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及全县的补发。
2、沂南县人民医院负责本机构出生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的首次签发、换发。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注意事项
根据山东省卫生健康委会、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及时便捷的为新生儿办理《出生医学证明》,请各位家长朋友注意以下几点:1、孕产妇到各医疗保健机构住院分娩时,必须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包括丈夫的资料),因孕产妇提供虚假错误的资料导致出生医学证明无法办理,后果自负。2、孕产妇及丈夫提供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必须与本人真实身份证一致,不得使用小名、曾用名或他人的姓名。 3、《出生医学证明》一经打印,即产生法律效力,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改。请家长给小孩起姓名时慎重考虑,少用冷僻字。 4、请领证人在领取《出生医学证明》时,核对《出生医学证明》上的信息内容,并签名确认。 5、《出生医学证明》应在孩子出生一个月内领取,最晚不超过一年,请父母持双方有效身份证及其复印件按时领取,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本人的,还需提供新生儿母亲签字的授权委托书、领证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6、《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地和申报户籍的有效法律材料,请长期妥善保管。7、新生儿出生后原则上应在1个月以内按要求申领出生医学证明。超过1年时间未申领的,首次申领时需向签发机构提交产妇病历复印件(包含首页、分娩记录、出院记录)、逾期情况说明等,并作出个人信息真实承诺。如无法提供以上资料,须提交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