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二手房(地)税收知识

2009-09-29       浏览次数:7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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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规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74号)有关规定,2006年6月1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以原始购置发票确定)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个人转让住房,以其转让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转让(销售)二手房(地)涉及的税种及税率

1.营业税:单位或个人转让或销售二手房(地)对转让方根据转让二手房(地)的收入额按5%税率征收营业税。

2.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营业税税额计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

3.教育费附加:按营业税税额计费,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

4.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或销售二手房(地)的,对转让方根据转让二手房(地)的收入额带征个人所得税。(税率详见附件)

5.企业所得税:单位转让或销售二手房(地)的,对转让方根据转让二手房(地)的收入额预征或带征企业所得税。(税率详见附件)

6.土地增值税:单位或个人转让或销售二手房(地)的,对转让方根据转让二手房(地)的收入额预征或带征土地增值税。(税率详见附件)

7.印花税:单位或个人转让或销售二手房(地)的,分别对转让双方根据转让二手房(地)的成交额按0.05%税率征收印花税。

8.堤围费:单位或个人转让或销售二手房(地)的,对转让方根据转让二手房(地)的收入额按0.1%征收率征收堤围防护费。

三、转让“二手房(地)”税收审核流程: 

 

四、如何确定购房时间

购房时间,是以产权登记备案时间、房产证出证日期和购房发票日期孰先的原则确定。

五、如何界定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

根据规定,我市普通住房标准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单套住房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或单套住房建筑面积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44倍以下。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住房为普通住房,其中一个条件不符的,即为非普通住房。

根据惠城区的实际情况,经惠州市人民政府同意,以上第三个条件是房屋买卖价格每平方米5100元(含5100元)以下,从2007年9月1日起执行。

六、关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知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http://www.gdmz-l-tax.gov.cn/admin/vfs/hz/content/contentTemplate.jsp?ContentId=1116203&siteName=mz&styleName=bl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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