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

2009-11-01       浏览次数:4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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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的通知》(粤府办〔2009〕27号)和省金融办《关于印发〈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的通知》(粤金〔2009〕34号)的文件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市“三农”保险保障体系建设的部署,进一步完善我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制度,依据市政府《关于印发临沂市农村房屋统一保险方案的通知》(梅市府〔2009〕6号)的相关规定,在我省今年开始统一开展农房政策性保险工作后,为实现省市方案有效衔接,按照“农户自愿、政策支持、财政补贴、保障适度”的原则,经与原保险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协商一致,修改完善形成以下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方案:

第一条? 保险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

第二条? 被保险人

临沂市范围内具有临沂市农业户籍的常住农户(87.7万户)农村住房保险以农户自愿为原则,以行政村为单位投保(含办事处村委会的农户农房)。

第三条? 保险标的

被保险人自有的、用于生活居住的房屋,包括主体建筑之内的所有房间,不包括附属于房屋外部或者独立于房屋的围墙、院门、车库、厕所、禽畜间、柴草间、杂物间、简易搭盖、单独的店面、作坊等建筑物。

一户有多处房屋的,仅限投保一处常住房屋。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保险标的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倒塌或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房屋两面以上墙壁倒塌;

二、房屋屋顶坍塌;

三、楼板坍塌;

四、房屋其他主体结构(如墙基、墙体等)损毁;

五、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后,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包括火灾、爆炸、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雨、暴风、洪水、冰雹、低温冷冻、雪灾、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的、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等。

第五条?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或核反应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普通农户每户每年10000元;13万民政重点保障对象农户每户每年13000元。

每户保费8.3元。

第七条? 保险期限

本保险协议期限两年,每年签发一次保险单。

第八条? 保费支付方式

一、各级财政按照实际缴交保费参保的农户数与保险人结算保费补助资金。农户不参保,政府不补助。

二、临沂市农村住房每年每户8.3元,其中农民自负2元,省财政补助4元,市、县(市、区)财政负担2.3元(两级财政各负担50%)。县(市、区)级负担部分在保单生效后10日内划付各县(市、区)人保财险支公司,市级负担部分在县级资金到位确认后5天内划付人保财险临沂市分公司。

第九条? 赔偿标准与赔偿处理

一、保险房屋以自然间(建筑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且高度不低于2.2米)为单位进行赔偿处理。如自然间建筑面积大于20平方米的,按每20平方米为一间计算,多余部分大于10平方米的按一间计算,小于10平方米的不计入。

二、保险房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保险人按房屋倒塌或损毁程度的等级确定赔偿金额。倒塌或损毁分为Ⅰ级(指一般倒塌或损毁)、Ⅱ级(指较严重倒塌或损毁)和Ⅲ级(指严重倒塌或损毁)。具体界定标准详见附件(《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各级倒塌或损毁的赔偿额度如下:

Ⅰ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500元赔偿;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650元赔偿。

Ⅱ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1000元赔偿;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1300元赔偿。

Ⅲ级倒塌或损毁按每间自然间2000元赔偿;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2600元赔偿;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2间,则该2间赔偿标准为5000元;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6500元赔偿;如每户Ⅲ级倒塌或损毁的间数达到3间以上,则每户按10000元赔偿,民政重点保障对象按13000元赔偿。

普通每户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0000元;民政重点保险对象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13000元。

三、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保险房屋获得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其剩余保险金额是原保险金额减去损失赔偿金额后的差额。

第十条? 保险人义务

一、保险人提供电话号码为“95518”的24小时电话服务热线,处理查询、理赔报案等服务事项。

二、保险人及下属各分支机构配备专门的“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服务团队”,负责保险标的所在地的出单承保、防灾防损、查勘理赔等服务工作。

三、如发生大面积灾害,保险人应在接到报案后12小时内进行查勘理赔工作。勘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勘查结果以《台帐》形式逐级汇总后报送市金融办、市民政局。为使受灾农户能够尽快进行灾后重建,保险人应快速定损和赔付。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保险赔款。

四、保险人应经常组织农户开展防灾防损工作,并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相关信息。

五、保险人应积极组织人务,在各级政府相关人员大力协助下,对农户进行有关保险知识的宣传讲解和培训,培育和增强农户的保险意识。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当遵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二、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实施抢救,减少损失;同时保护现场,立即通过拨打保险人报案电话95518或其他方式告知保险人和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并协助查勘。

三、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户籍等必要的索赔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二条? 承保出单方式

一、市民政局代表市政府为投保方执行落实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协助人保财险各县(市、区)支公司开展承保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金融办)、农业局、各镇村积极配合,如提供必要的行政村信息,以行政村为单位填具投保单(行政村负责人签名),核实参保农户清单等工作。

二、人保财险临沂市分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根据各县(市、区)政府民政、农业等部门协助提供的行政村信息、投保单和农户清单,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签单承保工作。投保单经保险人审核通过,并完成收讫保费(农户自负部分)后出具正式保险单及发票。

第十三条? 运作方式

一、每一保险年度期末,根据全市农房保险试运行情况,保险人可向市政府提出申请,经省、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研究同意,可对协议条款(如费率等)内容进行适当修改、完善。

二、保险人承保全市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业务,实行“单独建账、独立核算(虚拟)、以丰补歉、自负盈亏”。

三、保险人必须按照全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使用专门的险种代码和条款,以便监督检查和信息统计。

第十四条? 争议处置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事宜发生争议,可通过协商解决,也可向镇政府申请调解;如调解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 此方案从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梅市府〔2009〕6号文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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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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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政策性农村住房倒塌或损毁等级界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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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Ⅰ级倒塌或损毁

(一)一面墙壁1/3面积以上(含1/3,以下同)倒塌,另一面1/4面积以上倒塌;

(二)1/4以上屋顶坍塌;

(三)1/4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4面积以上,同时1/5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损毁,需要较大规模修复的。

二、Ⅱ级倒塌或损毁

(一)二面墙壁各1/3面积以上倒塌;

(二)1/3以上屋顶坍塌;

(三)1/3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以上,同时1/4以上屋顶坍塌;

(五)墙基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六)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较严重损毁,需要大规模修复的;

(七)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含两项,以下同)Ⅰ级倒塌标准的。

三、Ⅲ级倒塌或损毁

(一)二面墙壁各1/2面积以上倒塌;

(二)1/2以上屋顶坍塌;

(三)1/2以上楼板坍塌;

(四)一面墙壁倒塌1/2面积以上,同时1/4以上屋顶坍塌;

(五)一面墙壁倒塌1/3面积以上,同时1/3以上屋顶坍塌;

(六)房屋主体结构濒于崩溃、倒毁;

(七)墙基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八)因洪涝长期浸泡造成墙体严重损毁,难以修复的;

(九)无显性损毁,经有关部门鉴定,应当整体拆除重建的;

(十)同时符合两项以上Ⅱ级倒塌或损毁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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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临沂市人民政府网www.meizhou.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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