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2013-06-19       浏览次数: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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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南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我县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有效实施,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条件和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1〕88号)等文件要求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三条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省财政下拨的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中央和省政府补助资金以及市、县财政安排的配套资金等构成。县财政集中管理,整合使用。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标准

第四条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用于所有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的农户(包含部分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危房的维修和重建)。
第五条  我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新建住房按照平均每户1.2万元补助;维修住房可根据房屋破损程度实施分档补助,补助标准每户原则上不超过1.2万元。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六条  县财政部门开设“沂南县农村危房补助资金财政专户”,对我县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第五章   资金申请及拨付

第七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农房办负责根据相关验收资料,核定发放人数、金额,报县政府审批,然后由县财政部门据实拨付。
第八条  县财政部门要及时审核相关资料,根据房屋建设改造工程实施进度,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通过“一卡通”直接拨付给救助对象。项目动工时,按审批补助额度先行预拨50%补助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后,一次性付清余款。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
第十条  建立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制度。县农房办和县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对项目资料进行归集、存档,完整、准确地记录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提高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
第十一条  县农房办要会同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项目各个环节资金使用情况跟踪问效,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全县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专项资金管理考评机制。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工作成效突出的,在下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安排时,予以倾斜;对虚报项目和挤占、挪用、截留专项资金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全额追回已拨付资金;对不符合村庄规划,侵害农民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农房办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农村危房改造  资金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沂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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